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 北京优森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优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支付货款97681元; 二、被告北京优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68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被告北京优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已预交,北京优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翱翔华林商贸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