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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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关于浙江中筹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信托公司注册申请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费800万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原告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380.70元,由原告上海灵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80.70元,被告***负担70,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