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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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区支行借款本金151094元及截止到2021年1月11日的利息2109.61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