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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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日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玉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润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北京润兴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及包装果蔬汁(浆)等产品事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具体约定如下:1.7协议产品的原料、包装、商标、外包装等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只负责按甲方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成品乙方免费保管2日,超过2日后乙方有权收取一定的仓储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形式签署。2.1乙方生产必须要遵守以下相关要求:2.1.1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料及包装物生产协议产品;2.1.2在乙方生产场地上生产协议商品;2.1.3根据质量协议、规格、数量、生产许可证、产品企业标准、良好生产规范和适用法律的要求生产协议产品(详见补充协议);2.1.4确保本协议项下供应的所有协议产品均符合其预期用途,符合规格要求并处于良好状态(详见补充协议);2.1.5为了乙方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甲方需提前(三天)以邮件或者传真形式通知乙方。2.2所需相关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2.1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所必要的足够空间和质量的场所,以及所有人工、厂房、机器、设备和服务等费用。2.2.2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场所、厂房、机器和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适用法律以及任何其它相关监管或生产者的要求等费用。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生产所需的额外设备,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设备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使用设备从事和甲方生产无关的活动。5.1乙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负责向相关机构进行协议产品上市所需的任何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许可(QS)和企业标准备案。5.2乙方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及甲方的要求(或监管机构可能的要求),协助甲方完成在乙方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注册证的任何申请及变更,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3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费取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并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5.4甲方涉及出口产品时,由乙方负责相应的报关手续(在取得出口食品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后)。7.1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和解金、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7.4若因乙方原因终止或中止协议,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人民币20万元作为违约金。7.5若因甲方原因终止或中止协议,甲方需赔偿乙方损失,并支付乙方人民币200000元作为违约金。8.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8.2在不影响其他权利和条款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并在收到另一方发出的终止协议、违约详情和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该违约事项仍未得以及时补救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8.3在不影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协议产品,其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出现监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或存在影响协议产品生产或销售的其他监管事项;一个或多个协议产品因安全、质量或监管问题被撤市;本协议下的协议产品的生产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供应发生重大中断。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因任何不可抗力导致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责任。11.1.1在合理情况下尽快将该等延迟或阻碍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该等延迟或阻碍开始的日期和程度、造成该等延迟或阻碍的原因以及所估计的持续时间;11.1.2尽其所有合理努力减轻该等延迟或阻碍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11.1.3在延迟或阻碍事由消除后,在合理情况下尽快恢复履行其义务。11.2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义务的天数在一年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0(六十)天,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11.3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甲方认为因不可抗力而延迟的任何交付在原定交付日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无法完成,则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取消该交付,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3.1乙方联系人为“王成国”。《委托加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落款处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处为“王成国”。

2017年10月17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委托商)与北京润兴公司(乙方、生产商)签订《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就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价格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委托加工合作中的部分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其中包括:经过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对设备设施免费保管,且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操作和维护保养,并保证设备操作环境软硬件支持,甲方设备零件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违规违章导致的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的损失,按照原合同第七章违约条款,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原料、包装材料、成品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须免费提供单批次生产的足够的设施和空间。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再延长合同时间2年,至2020年5月23日。甲方将安排驻厂人员,监督、协助乙方生产被委托产品。补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月30日,北京润兴公司发出《关于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声明》,内容如下:“委托加工单位或个人: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12806010592于2018年1月27日到期,我司曾于2017年12月15号和2018年1月12日分别申报延续,但始终未予以批准通过,基于北京市关于中小型企业外迁趋势,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不再申报延续,停止生产一切自有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给各合作委托加工单位及个人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基于上述情况,特向委托加工单位及个人郑重告知:自2018年1月27日之后,严禁粘贴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QS信息及任何相关信息,由此造成的市场打假及食药部门监管引起的投诉及处罚与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无关,相应的投诉处理及罚款由粘贴北京润兴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委托加工单位或个人承担!收到请盖章或签字回传!三天之内未收到相关回复,视同已知晓此声明!”北京润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北京润兴公司的证书编号为QS112806010592,发证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有效期至2018年1月27日。

2018年2月6日,上海爱勺公司出具《关于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声明的回复》,具体内容如下:“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我司收到1月30日收到<关于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声明>,知道贵司QS生产许可证2018年1月27日到期之后停止生产产品的情况。我司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于贵司工厂生产了近一万七千小袋果蔬泥产品、味觉启蒙盒子。该系列产品为保质期12个月的冷冻产品,每袋产品的包装上均印有贵司QS证号及工厂信息,产品外包装盒上亦印有贵司QS证号及工厂信息。我司将在保质期内继续进行该系列产品的正常销售,销售期间如需贵司提供相关生产资料,望贵司积极配合。同时,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1月27日之前(即贵司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我司委托贵司代工生产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客诉或食药部门的投诉及处罚,贵司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我司另有近二十四万枚自立袋包装上已经印有贵司的工厂和生产信息,尚未生产使用,告知贵司知晓。收到请盖章或签字回传,三日之内未收到相关回复,视同已知晓此回复。”王成国在签收单位北京润兴公司签章处签字。

另查明:2017年5月,上海爱勺公司(定作方)与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揽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本合同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以按定作方的要求定作包装产品,产品名称为自立袋嘴带;版费1100元/支,暂定30支,共计33000元;单价0.45元,共计300000个;上述价格均指含税到岸价,所开税票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时需送到定制方指定仓库;先付50%货款,余款到发货;承揽方的实际交货数量允许与合同数量有上下10%的数量偏差,价款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84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向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支付99720.75元。2017年9月15日,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其中一张数额为150720.75元,载明的自立袋数量共计334935个;另一张数额为33000元,与合同中载明的版费数量和数额一致。自立袋上印有生产商为北京润兴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12806010592。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爱勺公司称未使用的自立袋数量为309

187个,并称自立袋盖亦由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自立袋和盖子损失共计172416.85元。

2017年9月1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供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供方为需方提供果浆、蔬菜浆等标贴(正反标),单价0.2元/套,共计30000套,备注打样,含税总价为702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于2017年9月21日向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支付5020元。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开具数额为70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1月8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供方)再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了由供方为需方提供果浆标贴(反标),单价0.12元/张,共计10000张,金额120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支付1200元。南通致尚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开具数额为1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果浆标贴损失8220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9月27日《购销合同》中载明,甲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乙方为苍南县东南印业有限公司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塑料标签(双透明)共计10000张,金额共计3500元(含运费、含税)等内容。苍南县东南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开具数额为3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10月27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苍南县东南印业有限公司支付27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双透明塑料标签损失2700元。

2017年10月10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打样合同书》,约定了内容为味觉启蒙书本盒,数量2个,总价为1000元等内容。2017年10月18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了内容为味觉启蒙书本盒,数量1个,总价为50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000元、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500元。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开具数额为1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打样费)。2017年11月7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了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味觉启蒙书本盒,数量1000个,单价20.5元,总价20500元,合计20000元,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2月4日向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于2017年12月13日向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开具数额为20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双透明塑料标签损失27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味觉启蒙书本盒损失22000元。

2018年1月23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宁海印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了制作事项味觉启蒙手册,数量1000本,总价1600元,交货时间文件确认后五日内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8年1月30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上海宁海印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550元。上海宁海印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开具金额为174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味觉启蒙手册损失1550元。

2017年8月30日,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供方单位、甲方)与上海爱勺公司(购方单位、乙方)签订《委托加工(OEM)合同》,约定了由甲方提供OEM产品所需包装,其中包括代餐白条40000包、代餐黑条40000包、卷膜制版费16包、卷膜印刷费240包、彩盒13500包、外箱250包,包材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多退少补,合计金额7168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5840元、于2017年9月28日向杭州衡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92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上述《委托加工(OEM)合同》所涉包装损失39760元。

2017年9月27日,诸城市万瑞塑胶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爱勺公司(乙方)签订《万瑞塑胶产品合同》,约定了由甲方向乙方供应PP本色注塑盖子50000个、PP本色注塑碗50000个,总额5510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10月6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诸城市万瑞塑胶有限公司支付3291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上述《万瑞塑胶产品合同》所涉产品损失32910元。

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义乌欧陆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供方)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约定了供方向需方供应硅胶软勺5000个,价款合计16539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义乌欧陆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4961.7元、2017年10月17日向义乌欧陆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付款10750.35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上述硅胶软勺损失15712.05元。

2017年9月15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珂哲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注塑产品加工合同》,约定了由乙方向甲方供应LC直勺50000只,总金额250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9月21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上海珂哲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付款2500元。上海珂哲塑料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开具金额为2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上述LC直勺损失2500元。

2017年6月16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铜川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蔬果供货合同(草莓)》,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机草莓2000千克,每千克20元,合计40000元(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收到预付款5日内送达,收货地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铜川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于2017年7月12日向铜川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铜川海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开具三张货物内容为草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28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草莓损失数额为38798元。

2017年6月12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有机蔬果供货合同》,约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真空包装速冻鹰嘴芒果果块1000公斤,每公斤16.5元,合计货款金额16500元,乙方负责为甲方免费提供冷链物流至甲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为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8250元、于2017年7月12日向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支付8250元。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开具货物内容为速冻果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数额为165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芒果损失数额为8163.05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5月24日《有机蔬果供货合同》(复印件)中载明,甲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乙方为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300公斤冷冻有机胡萝卜、200公斤冷冻有机菠菜、300公斤冷冻有机红薯,共计金额5830元,收货地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12月20日《有机蔬菜供货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中载明,甲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乙方为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51公斤红薯、60公斤胡萝卜,有机销售证书150元/份,总计金额1260元,收货地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5830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500元。2017年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月24日,河北企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733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速冻有机胡萝卜、速冻有机菠菜、速冻有机红薯。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胡萝卜、红薯损失1526.5元。

2017年6月6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乙方)签订《有机蔬果供货合同》,约定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10020公斤有机苹果,金额共计80160元,分两次发货,第一批货品发货20公斤,其包装费用40元,物流费用133元,合计173元,第二批货品10000公斤,乙方为甲方代为寻找合适物流,费用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议。收货地址、收货人及收货人联系方式发货前确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付款80333元、于2018年1月30日向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付款3467元。静宁县格瑞苹果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80333元,货物名称为静宁苹果;于2018年1月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3467元,货物名称为静宁苹果。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苹果损失76428.96元。

2017年5月19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有机蔬菜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175公斤山药(完整)、175公斤山药(断根),总计6150元(含物流费用200元),收货地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75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905元。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5980元,货物名称为山药。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山药损失4274.4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采购合同》(购买方小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印章为原件,销售方签章处为复印件),载明的货物内容为梅干。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小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51171.55元。2017年9月25日,小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西梅干,金额为51171.56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西梅干损失37119.37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有机蔬果供货合同(南瓜)》(复印件)载明,供方为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供方向需方提供30公斤南瓜,每公斤21元,总计630元,合同中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80元、于2017年12月18日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30元、于2018年1月25日向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22元。2017年12月4日,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有机南瓜,金额为480元。2017年12月18日,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南瓜,金额为630元。2018年1月6日,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南瓜,金额为3222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南瓜损失252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订单》(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中载明,甲方为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爱勺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牛油果果泥,总价37500元,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3750元、于2017年10月16日向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750元。2017年10月16日,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牛油果果泥,金额为375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牛油果果泥损失25500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上海爱勺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旭耕产品的请购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中载明,甲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乙方为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请购乙方产品有机甜菜根,合同有效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本次采摘数量为15公斤的甜菜根,合计金额420元,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上海君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815元、于2017年10月16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0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10元、于2017年11月24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40元、于2017年12月4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00元、于2017年12月5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0元、于2018年1月19日向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124元。2017年6月5日,上海君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金额为1815元,货物为有机蔬菜。2017年10月26日,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金额为420元,货物为甜菜根。同时,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发票号码3128576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上载明,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销售方为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为甜菜根,金额为2100元。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发票号码31285756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上载明,开票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销售方为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为甜菜根,金额为700元。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发票号码9050722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上载明,开票日期为2018年2月10日,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销售方为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物为甜菜根,金额为4704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甜菜根损失681.26元。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载明:购方(甲方)为上海爱勺公司,销方(乙方)为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甲方向乙方购买打碎机1台,总价14800元,到货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4月13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4800元。2017年5月11日,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为打碎机,金额为148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打碎机损失12333.33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8月22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供方)签订《数控膏体灌装机购销合同》,约定了供方向需方提供膏体数控灌装机1台(FVD206系列),金额12000元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7年4月10日《数控膏体灌装机购销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载明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供应膏体数控灌装机1台(FD206标准机),金额12000元等内容。2017年4月13日,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台式膏体数控灌装机。2017年9月7日,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1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膏体数控灌装机。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于2017年9月3日向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上述2台膏体数控灌装机损失20992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中载明上海爱勺公司向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金属检测仪一台,金额为24000元,到货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等内容。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2000元、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12000元。2017年5月4日,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的购买方为上海爱勺公司,货物名称为金属检测仪,金额为240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金属检测仪损失20400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5月18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靖江润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苹果去皮捅核切瓣机1台,金额为9377元,收货地址为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科技路26号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收货人沈嘉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靖江润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1406.55元、2017年5月19日向靖江润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7970.45元。2017年7月12日,靖江润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苹果去皮捅核切瓣机,金额9377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苹果去皮捅核切瓣机损失8283.02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7月21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东莞市万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万佳熟食快速冷却机销售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果蔬真空预冷机1台,含税价129000元,工程地点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102),报价方案确认签订合同后,预付30%定金(?38700.00),设备出仓前付40%(?51600.0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付25%(?32250.00),安装调试完毕后十二个月内付清5%(?6450.00)尾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东莞市万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8700元、2017年8月18日向东莞市万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516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真空预冷机损失82022.5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7月18日,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滨州兴川工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推入式蒸箱1台,价格9200元,货物运输方为乙方,货物运输详细地址为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102),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4日,滨州兴川工贸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数额为9200元,货物名称为厨房设备。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7月28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葛浩付款920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推入式蒸箱损失8280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8月11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湖北维华机械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真空脱气机组1台,含运费含税价款16500元,交(提)货方式为托运部代运,到达需方地点(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102),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9月8日,湖北维华机械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真空脱气机组,金额为16500元。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载明,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湖北维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4950元、于2017年9月1日向湖北维华机械有限公司支付1155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真空脱气机组损失15125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9月26日《购销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中山凯田电器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载明,甲方为中山凯田电器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爱勺公司,甲方向乙方购买消毒柜1台,金额1280元,交货地点上海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407室,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提交的2017年9月28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上载明,上海爱勺公司向中山凯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1280元。2017年10月13日,中山凯田电器有限公司为上海爱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为消毒柜,金额为128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消毒柜损失1194.67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伊好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中载明,甲方为上海伊好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乙方向甲方购买台式气动一出四封盖机1台,金额为37500元,收货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结算方式及交货期限为预付定金11250元到账后安排定作,收到22500元安排送货,尾款3750元在机器收货质量验收合格的一个月内付清,收到合同全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做周期为十五个工作日,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7年10月6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上海伊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1250元。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封盖机损失10687.5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8月15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订购合同》,约定了需方从供方订购卫生型分体式胶体磨(JM-F80)1台、价款8400元等内容。2017年9月29日,上海爱勺公司(需方)与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订购合同》,约定需方从供方订购卫生型分体式胶体磨1台,规格F80换F140,差价4300元,交货地点北京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19号-102),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00元、于2017年8月21日向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00元、于2017年10月6日向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300元。2018年1月4日,温州强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数额为12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卫生型分体式胶体磨JMF-140。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分体式胶体磨损失11853.33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2017年11月7日,上海爱勺公司(买方)与上海旭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半自动平面贴标机(非标定制)1台、透明光电(美国雄狮)1个、模具(非标定制)2套、吸盘(非标定制)1套,总额14500元,交货地点为上海爱勺科技有限公司,交货方式为由卖方物流发到买方指定的工厂,其中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由卖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上海旭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350元、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旭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150元。2018年1月16日,上海旭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数额为14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半自动平面贴标机、透明光电。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平面贴标机损失14016.67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载明,需方为上海爱勺公司,供方为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包括荧光检测仪1台(18700元)、表面试子1箱(2200元)、菌落测试片2包(638元)、大肠菌群测试片1包(218元)、霉菌测试片1包(475元),总计22230元,交(提)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园林路2号中加锦园5号楼4单元103沈嘉妮,合同还载明了其他事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7元、于2017年7月12日向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223元。2017年7月21日,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数额为22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荧光检测仪、测试片等。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按折旧年限5年计算主张荧光检测仪等仪器损失19821.75元,并表示可以按5%的标准计算残值。

此外,上海爱勺公司还主张生活办公用品损失21057.16元、运输费损失30152元、绿润仓储费损失60413.61元、逸景仓储损失11218.6元。

关于生活办公用品损失21057.16元,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7年5月25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36560448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91392890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5985090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6月28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51036192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1671823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274789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5506357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14062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45286658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5773441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6849135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3978496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7241881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3827518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9031433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61696231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3243217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8134376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072970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13056466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3178775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3443064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9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1755001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7333422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8月31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74444894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60187662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46475019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9132562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7685096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6月16日收据(复印件)、发票号码26476107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428940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5045352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8月17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17531598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7550012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9月21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7年9月28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06759909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8354039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2864224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9月12日收据、定额发票、发票号码084116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05929374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0月31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20449484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5267666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1月29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3139239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17691383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3018041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9月14日收据(复印件)、2017年12月17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28427888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0849961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4813638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65119312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13479502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15056333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上海爱勺公司称在其履行与北京润兴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过程中,其公司派驻在北京润兴公司的工作人员沈嘉妮、张琰等人支出了餐费、交通费、购买生活用品和办公用品等费用共计21057.16元,故主张要求北京润兴公司支付此损失。

关于运输费损失30152元,上海爱勺公司称此系运输果泥以及将其公司自行购买的安装在北京润兴公司生产线上的设备运回上海而产生的运输费,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8年3月7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8年3月16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8年3月28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8年4月27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8年6月12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32480430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13日记账凭证(复印件)、2018年6月8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12624853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16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2月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20717887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6月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1562787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4月26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72833213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1094549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28日招商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冲账回单(复印件)、2018年3月28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2月24日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安旭晖支付4500元(摘要员工暂借款)、于2018年2月5日向安旭晖支付12000元(摘要员工备用金)、于2018年6月5日向上海宁萍物流有限公司支付4640元、于2018年4月26日向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3312.5元,于2018年3月28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400元。上述增值税发票显示,上海笛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开具金额为1200元叉车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城乡捷运(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开具金额为12000元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宁萍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开具4640元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开具数额为3312.5元收派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澎赫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开具数额为1000元叉车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久安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开具数额为4500元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绿润仓储费损失60413.61元,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冷库租赁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其中《冷库租赁合同》(复印件)载明:出租方(甲方)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为上海爱勺公司,甲方将自己的冷库库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上海爱勺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方、乙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冷冻水果的生产加工,委托加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产品名称为苹果,原料产地甘肃静宁,原料规定见附件,加工质量要求见附件,所有原料由甲方提供,甲方负责提前运到乙方仓库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上海爱勺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发票号码0292430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9月4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12909703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0月11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1290971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17年11月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1290976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18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1290976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4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0192329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11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01923299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30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0192330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10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发票号码0192331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31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等证据。在上述证据中,上海爱勺公司提供的上述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中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1613.61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7年11月5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7年12月18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8年1月4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8年3月11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8年5月10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向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付款3600元。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开具数额为31613.6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载明租赁费(含税)5520元、加工费(含税)26093.61元;于2017年10月27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租赁费;于2018年1月25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2909761),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劳务加工费;于2018年1月25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290976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加工费;于2018年3月28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923298),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租赁费;于2018年3月28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923299),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租赁费;于2018年5月8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租赁费;于2018年5月29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租赁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发票号码12909718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显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开具数额为3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加工费。

关于逸景仓储损失11218.6元,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流服务,甲方的义务包括必须保证存在在乙方仓库中或委托乙方承运的所有货物和设备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所有手续齐全等,乙方的义务包括应提供甲方认可的适合存储环境的单独区域堆存货物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发票号码2923193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3月28日招商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冲账回单(复印件)、2018年3月28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3月28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05242901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5月1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5月16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05242953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6月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6月12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05242992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7月5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7月13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35739095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8月7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8月29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35739147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9月17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9月17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77298535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52650726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37684025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1月1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11月29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2018年11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号码52650778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2018年12月19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等证据。上述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4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959.6元、于2018年6月5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83.4元、于2018年7月5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42元、于2018年8月7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83.4元、于2018年9月17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83.4元、于2018年11月1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42元、于2018年11月29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83.4元、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242元。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开具数额为4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代理费;于2018年5月10日开具数额为1959.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6月4日开具数额为1283.4元的增值普通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7月3日开具数额为124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8月1日开具数额为1283.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9月3日开具数额为1283.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10月26日开具数额为124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8年11月19日开具数额为1283.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于2019年2月18日开具数额为1283.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发票号码52650778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上显示,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开具数额为1242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仓储费。

另查一: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本公司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为上海爱勺公司提供仓储服务。截至2019年4月20日,上海爱勺在我处共存有365箱约30余万套果泥自立袋及包装盖、5000个塑料碗、5000个左右硅胶勺等包材,同日,上海爱勺将上述全部包材运走。该证明落款处显示的印章名称为“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同时,上海爱勺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证明(复印件)一份,载明:兹证明本公司于2017年6月起为上海爱勺公司提供蔬果代加工及仓储服务。截至2018年5月,上海爱勺在我处存货的冷冻牛油果340千克,冷冻菠菜140千克,西梅干365千克,冷冻芒果500千克,冷冻蓝莓300千克,冷冻红薯150千克,冷冻胡萝卜5千克,冷冻草莓2000千克,冷冻甜菜根1千克,冷冻南瓜12千克,冷冻苹果4780千克,冷冻山药180千克,经上海爱勺同意,本公司已陆续将上述货物全部运走并销毁。该证明落款处显示的印章名称为“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

另查二:上海爱勺公司(甲方)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与北京润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律师费30000元。上海爱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8年12月26日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显示,上海爱勺公司向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支付30000元。同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向上海爱勺公司开具数额为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主张律师费损失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委托加工协议》、《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声明》(复印件)、《关于润兴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声明的回复》、《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加工承揽合同(包装)》、《加工承揽合同(果浆及蔬菜浆正反标标贴)》、《购销合同(双透明塑料标签)》(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苍南县东南印业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打样合同书(味觉启蒙书本盒)》(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补充合同书(味觉启蒙书本盒)》(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森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书(味觉启蒙书本盒)》、《委托加工合同书(味觉启蒙手册)》、1《加工承揽合同(果浆反标标贴)》、《委托加工(OEM)合同》、《万瑞塑胶产品合同》、《货物购销合同(硅胶软勺)》、《注塑产品加工合同(直勺)》、《冷库租赁合同》(复印件)、《补充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蔬果供货合同(草莓)》、《有机蔬果供货合同(芒果)》、2017年5月24日《有机蔬果供货合同(胡萝卜、菠菜和红薯)》(复印件)、2017年12月20日《有机蔬果供货合同(胡萝卜和红薯)》(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山东裕利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有机蔬果供货合同(苹果)》、《有机蔬果供货合同(山药)》、《采购合同(西梅干)》(购买方小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印章为原件,销售方签章处为复印件)、《有机蔬果供货合同(南瓜)》、《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订单(牛油果果泥)》(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胜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上海爱勺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旭耕产品的请购合同(有机甜菜根)》(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烟台旭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打碎机)》(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北京志伟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2017年4月10日《数控膏体灌装机购销合同》(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凡莫制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2017年8月22日《数控膏体灌装机购销合同》、《买卖合同(金属检测仪)》(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上海晶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苹果去皮捅核切瓣机)》、《万佳熟食快速冷却机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推入式蒸箱)》、《采购合同(真空脱气机组)》、《购销合同(消毒柜)》(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中山凯田电器有限公司印章为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封盖机)》、《货物订购合同(卫生型分体式胶体磨JM-F80)》、《货物订购合同(卫生型分体式胶体磨F80换F140)》、《购销合同(半自动平面贴标机等)》、《产品购销合同(荧光检测仪等)》(上海爱勺公司印章为原件,北京楚齐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为复印件)、《聘请律师合同》、照片(打印件)、北京绿润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复印件)、上海逸景物流有限公司证明、记账凭证(复印件)、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上海爱勺公司与北京润兴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及《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诉《委托加工协议》及《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能续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北京润兴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三、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一、涉诉《委托加工协议》及《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与北京润兴公司在《委托加工协议》中约定,出现监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或存在影响协议产品生产或销售的其他监管事项时,上海爱勺公司可随时书面通知北京润兴公司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上海爱勺公司与北京润兴公司的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但北京润兴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18年1月27日到期,故已发生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现上海爱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北京润兴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关于润兴委托加工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润兴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于上海爱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能续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北京润兴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上海爱勺公司与北京润兴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海爱勺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自费取得并维持所有必要的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许可证件,现在协议有效期内,北京润兴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能续期,北京润兴公司已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己方义务,但是该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北京润兴公司的过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北京润兴公司称生产许可证续期未能获批系政府产业政策原因所致,并非其过错行为,但因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北京润兴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的损失包含自立袋嘴带等包装损失、草莓等果蔬损失、打碎机等设备损失、生活办公用品损失、运输费损失、仓储费损失、律师费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上海爱勺公司主张的自立袋嘴带等包装损失。根据上海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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