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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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天模具加工部支付加工款950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0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天模具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天模具加工部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坤宏模具厂、***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顺天模具加工部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