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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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互负连带责任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807675.9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365976.04元,合计金额1173651.95元;2021年2月27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