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56001.93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6156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30.01元,由本诉被告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03.56元,由反诉被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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