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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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 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2000648.4元、利息12504.05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19年5月13日为254.13元,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和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山和朋友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