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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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利达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33087号 原告: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马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Q。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基业公司)诉请:一、二被告赔偿施救费28260元;二、本案诉讼由二被告承担。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施救费26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佘亚妮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雨桐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