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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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171675.72元(其中拖欠本金6909.80元)、利息(含罚息)6196.99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之后利息(含罚息等)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对***、***名下位于濉溪县××路××室(淮房预2013字第0××6号)享有抵押权(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