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虹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虹桥支行借款本金81624.9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27日,产生利息及费用22951.74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1624.95元为计算依据,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来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余款1196元由本院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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