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82元;财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上述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已经由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预交,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市润佳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原告浙江元亨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