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周锋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32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7748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12.8元(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9.18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五金机电设备经营部、被告***负担702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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