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320元,由被告桂林溶江三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32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7-01-24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