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余姚市恒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余姚市恒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绍兴久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96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3元,减半收取1496.50元,由被告余姚市恒億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