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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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隆县长涛租赁站租赁费7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兴隆县长涛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保全费4,120.00元,合计14,920.00元,由被告河北九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