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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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71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期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每期迟延支付之日起计至2020年10月20日止;以拖欠租金总额20715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74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5370.22元; 五、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566号12号2单元1503号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烟台食品公司的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