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奭昕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6478.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4714.3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0294.17元,前述款项合计15008.52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已垫付的5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还应赔付原告***10008.52元,此款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长春奭昕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自付费用1469.74元,此款限被告长春奭昕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被告长春奭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案件受理费117.5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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