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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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270.7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应赔偿***鉴定费335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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