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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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 二、被告翁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装修款4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共3610元,由原告***负担2010元,被告翁伟明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