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凯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凯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30日起到2021年11月26日按合同规定的月利率9.42‰计算,自2021年11月27日起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规定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月利率按14.13‰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河南凯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河南凯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河南凯福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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