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509862.26元,支付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4231.63元,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被告***应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若被告***不能按时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等房产【预告登记证号:诸房预商字第××号,抵押权预告登记号:诸房预抵字第××号】,依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被告张海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1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