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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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浙通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819.1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原告***136872.6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9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起诉时系缓交),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浙通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负担15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司法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承担1860元;上述鉴定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已预缴,原告承担部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可在支付原告赔偿款时直接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