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275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0元,由原告负担7380元,被告负担73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7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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