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上虞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虞市三信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95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本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以65万元为本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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