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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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 昭通大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偿还本金12,00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并以12,00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2,464.2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1,505.9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1,505.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6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19,680.00元,由被告昭通桓屹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680.00元,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