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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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内资金99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甲委,建筑面积5792.7平房屋(辽2019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588号)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