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原市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开原市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物业管理费用及卫生费156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开原市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同时退回原告开原市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缴纳的诉讼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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