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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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 二、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56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20元,由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09元,由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820元,由葫芦岛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909元,由辽宁绥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