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0元,予以退还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8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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