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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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曹仁芳与被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仁芳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56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曹仁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止的租金7200元; 四、驳回原告曹仁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