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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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79,905.55元; 二、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431,016.21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并支付2021年1月2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7,961元; 四、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其支出的保全担保费105,000元; 五、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69元由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融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8.51元,被告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730.49元,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