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拉善盟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阿拉善盟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济州汤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阿拉善盟济州汤泉有限公司向原告阿拉善盟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其中至2021年7月19日的租金893850.20元。 三、被告阿拉善盟济州汤泉有限公司向原告阿拉善盟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其中至2021年7月19日的违约金为32513.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8元,减半收取计14384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济州汤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