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渠道代理合作合同》于2018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用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盒子主机89台及充电宝534台,如不能返还,按每台盒子主机1000元的价格在上述代理费用中扣除; 三、被告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24290.45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安徽众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伊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