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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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13日已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支付截止2020年7月31日的剩余租赁费用21697.1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退还钢管1900米、扣件500套,逾期未退,按钢管16元/米、扣件6.5元/套的标准计价赔偿,并从2020年8月1日起,按钢管0.015元/米/天的标准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2000元、法律服务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桐梓县万发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4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