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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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