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涛尹xx,男,汉族,198**年7月**日出生,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宁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尹涛尹x因与被申请人闫宁闫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涛尹x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为了共同的生活开支,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申请人转款,所转款项均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款时,双方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所转款项不符合借款关系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书写的欠条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借款的证据。该欠条是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夫妻感情,被迫出具的欠条,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中所表明的欠款260863元没有合法的款项来源。一审判决依据该欠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之事实,认定事实错误。3、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319376.06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闫宁闫x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申请人尹涛尹x承担还款责任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借的款项是直接转给其微信和支付宝,由尹涛直接控制和使用,一、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尹涛尹x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闫宁转给他的钱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实际上尹涛尹x借款时确实称自己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并承诺生意周转后资金不紧张了,就立马还给被申请人闫宁。被申请人因在热恋期,本着以后结婚的目的,也相信申请人会还钱。

后双方结婚后,因被申请人借钱导致贷款平台催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之前的借款数额进行对账,申请人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并出具欠条,由此尹涛尹x出具的欠条是对借款合意的确认,被申请人闫宁闫x也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正确。2、申请人借款是用于做生意及自已使用,承诺生意周转后就归还,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欠条上的签字行为表明其充分理解并认可借款事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据被申请人所知,申请人将所借款项用于生意周转和自用,一部分转给他前妻,并未用于共同开支,一、二审认定借款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尹涛尹x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原一审审理中,申请人尹涛尹x对其出具的涉案欠条表示认可,虽辩称该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证据充分。故申请人尹涛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且被申请人在一审中诉讼请求中请求申请人归还其借款。本案一、二审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故尹涛尹x的该项再审事由,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尹涛尹x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涛尹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赵红亮审判员唐辉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佳圆1

裁判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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