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昊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875,688.9元、利息损失93,589元,合计969,277.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4元,由原告***负担7674元,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