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兵团支行营业室尾号7171账户(实际冻结0.14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在工行新疆昌吉五家渠支行尾号6368账户(实际冻结4.41元)、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813账户(实际冻结51.20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西营支行尾号5137账户(实际冻结71.8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湖支行尾号9176账户(实际冻结97.07元)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6bc账户(实际冻结5,349.8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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