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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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市朗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南昌市龙腾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朗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28日,利息(含罚息、复利)86469.79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市龙腾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市朗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朗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为实现该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追索费用,即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451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述被告南昌市朗誉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南昌市龙腾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