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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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337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原告王***的医疗费5198.61、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合计9812.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二、原告***的误工费14556元、护理费8733.6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99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3.08元,原告王***的误工费2037.84、护理费2037.84元,合计88612.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三、原告***的三轮汽车维修费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四、原告***、王***返还被告***4000元; 五、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3660元,由原告***、王***负担1098元,被告***负担2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