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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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35980.92元、后续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38010.9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849.39元,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4580.77元,其余14580.76元由原告***自负; 二、原告***的护理费8733.60元、交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26961.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5元,合计38189.9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651.90元,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6769元,其余16769元由原告***自负; 三、原告***的三轮电动车损失2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3020元,由原告***负担1510元,被告***、***共同负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