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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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227896.3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1月10日,尚欠603.54元,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在江西奥林匹克花园第42幢2单元401室(2009-018178号《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53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南昌市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