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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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睿晴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顺达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对第三人***、郑州睿晴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615856.09元及利息(以本金615856.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7月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的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