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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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妻子贾玉珍、儿子刘飞与被告***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有效;2015年10月13日的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无效;写有收据88421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42000元、伤残赔偿金55526.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99526.8元,扣除已经支付给被告***73108元,再赔偿原告26418.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已经赔付的理赔款31108元(73108元-已付4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负担59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179元,被告***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