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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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5月10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68246.93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借期内执行月利率10.8854‰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马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2.50元,由被告***、马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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