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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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玉谷单独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路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甘(2017)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价值120万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蔺海燕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号,保全价值30万元】;位于嘉峪关市××园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甘(2016)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保全价值20万元】。期限均至2022年11月27日。 三、查封被申请人宋自学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路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号,保全价值20万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四、查封对被申请人李瑾及**共同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号,保全价值30万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五、查封被申请人周政名下位于嘉峪关市××园住房屋一套(保全价值20万元)。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六、查封被申请人宋自学名下的×××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李瑾名下的×××号奥迪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期限均至2021年11月27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