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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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江涛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6万元及以36万为基数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被告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8.7万元及以68.7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8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0元,由原告榆林市红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被告***、被告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