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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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五通信个借(2014)63号]项下的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2月17日尚欠利息138,288.42元、罚息843,541.34元,2021年2月18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499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1,400元; 三、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以五通桥区房他证监证字第他0127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3元,由被告***负担7486.50元、四川泰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7486.50元。本案司法鉴定费12,000元(已由被告***预付),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