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微信、支付宝2208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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