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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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内的存款、微信、支付宝2208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